“缅北”电信诈骗无业绩?归国后,他竟然做了这样一件事!

2022-4-8 15:12| 发布者: 無言之痛| 查看: 784 |原作者: 無言之痛|来自: https://www.mdtt.com/a/5149.html

摘要: 免费包机、专人接送,许诺的“高薪工作”换来的很可能却是受尽摧残。近年来,不法分子大肆虚假宣传,谎称境外到处是商机待遇优越、人间天堂,诱骗我国公民偷渡出境。

免费包机、专人接送

许诺的“高薪工作”
换来的很可能却是受尽摧残
近年来
不法分子大肆虚假宣传
谎称境外到处是商机
待遇优越、人间天堂
诱骗我国公民偷渡出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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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
许多公民出境后才发现
从事的是诈骗、赌博、贩毒、卖淫等
违法犯罪活动
财富和健康迅速被
“黄、赌、毒、诈”吞噬
甚至殒命境外

相比于这些
接下来这位“缅北”归国人员的结局
真让人唏嘘
案件回顾
2020年5月底,被告人陈某在其结识的一名叫“阿光”(身份不详)的男子的安排下,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至缅甸木姐地区,后在缅甸木姐地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,但诈骗未果。“阿光”便安排陈某回国收购银行卡提供给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,用于资金支付结算。
2020年7月初,陈某根据“阿光”的安排从缅甸木姐偷渡回国,因未收购到银行卡,便自己办理了几张银行卡。
2020年7月23日,陈某携带其办理的银行卡,再次从云南省瑞丽市偷渡至缅甸木姐,将其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,用于资金支付结算。经查明,陈某帮助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“洗钱”共计1200余万元,陈某获利约9000元。
2020年10月9日,被告人陈某从缅甸偷渡回国时,被湘潭公安抓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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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,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,数额特别巨大,违反国境管理法规,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,多次偷越国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、偷越国境罪。陈某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。遂判决:

一、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;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;

二、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9000元,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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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上不会掉馅饼
小编提醒大家

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洗钱

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
近几个月以来
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
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



案件回顾
2021年6月,被告人周某某认识了刚从缅甸回来的“阿富”(基本情况不清),“阿富”向其介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获利的事情,并将“将军常胜”的纸飞机号码推送给周某某。周某某与“将军常胜”商议,由周某某提供银行卡、微信帮助“将军常胜”转移资金,其按转账金额的1%获利。周某某明知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,为获取非法利益,仍将其名下的8张银行卡、其前妻3张银行卡拍照发给“将军常胜”,并按“将军常胜”的要求对进账资金进入其管理、使用的银行账户后,将资金充值到微信零钱通,再扫描“将军常胜”发送的二维码进行转账。自2021年7月2日至13日,周某某名下的8张银行卡及陈某名下的3张银行卡共计收取、转移被骗资金432743元。周某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。


法院判决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,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遂判决:

一、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

二、对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,依法继续追缴。


温馨提示

缅北不是你想像的美好

也切勿提供银行卡帮助“洗钱”

莫贪小利而失大局!丢性命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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